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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次比赛由太仓足球协会主办,太仓恒运体育活动有限公司承办,旨在推动太仓足球运动的发展,以丰富太仓足球爱好者们的业余生活为目的,加强各企业单位之间的友谊和交流。比赛时间为2010年3月-11月的每周周六或则周日,队伍数量初定为7个队伍。为期约为6个月。所有比赛安排在市体育场,新区中学及东仓路职业中学足球场进行.
第二章赛 程与赛制
第二条 本次比赛上半赛季采用联赛赛制,采取双循环,根据最后积分确定排名.
第三章报 名
第三条 本次比赛采取以XXXX俱乐部为单位组队的报名方式,比如注册英雄队,然后此名字将作为永久名字,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如果有赞助商赞助,可把赞助商名字放置在前面,比如吉利赞助,那就是吉利英雄队,赞助商名字每年可以更换,但是每年报名时必须确认,年度联赛不得更改。报名时还要提供球队全家福。来年球队注册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变更,夏季转会期每队新增(转会进)队员不能多于3人,冬季转会期每队新增(转会进)队员不能多于6人。如来年有球队退出,将由名次最好几名依次补上。
每队报名球员最少18名,最多25名(不含领队,教练),特殊情况向组委会提出申请,在认可情况下可适当减少人数,如报名队伍过多,导致赛程无法排开,组委会将根据自愿原则联系各单位组织联队参赛。
第四条 参赛队员必须是太仓本地单位在职员工或太仓本土足球爱好者.每队可报三名外援,每场比赛可上三名外援.外援为非太仓本土足球爱好者和非在太工作人员,报名是各队必须提供队员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非太仓本地身份证需提供在太工作的社保证明,如无上述证明材料一律视为外援,禁止专业队退役3年以内的人员、现役专业队球员参加本次联赛,外援一经报名,本赛季不得更换。
第五条 每人在比赛过程中只能参加一支球队. 每队必须有自己统一的比赛服装并印有号码.球员需与球队签订效力协议,时间分为半赛季,全赛季,若协议到期,该球员则为自由球员可自由转会其它球队,若球员在协议期内提出转会的则必须在联赛转会期内经双方领队签字同意方可转会。转会开放期为联赛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的间歇期,和联赛的休战期,其它无球队的球员为自由球员。
第六条:同一系的球队不能同时参加一个级别的比赛
第七条每队各自为本球队队员买保险,组委会不提供每位队员的保险,如队员有何伤亡事件,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每队报名时应提交队员体检结果,身体不适着,禁止参加比赛,并且每队应设队医。
第四章组委会
第九条 本次比赛的主办方太仓足协组织选派人员组成赛事的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负责本次比赛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参赛队选派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委会是本届联赛的最高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整个比赛过程。
2监督并指导仲裁委员会工作。
3协调解决本届联赛各队之间的争议。
4有权对各队队员及参赛队做出处罚,包括增加停赛场次,扣除押金以及取消队员或球队参赛资格等。
5拥有对比赛有关规定的解释权以及对联赛相关细则的制定权。
6拥有调整比赛时间的权力。
7应由组委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参赛队
第一节队员
第十条 队员在赛前必须出示组委会统一办理的参赛证,否则不能上场比赛。
第十条队员在上场比赛时必须穿着统一的服装(守门员除外),着塑胶钉足球鞋。上衣后背上必须印有明显清晰的号码,球衣号码需要与参赛证一致,无号码或号码不清晰的队员将不被允许上场比赛。
第十一条队员在上场比赛时必须佩带护腿板,并可穿着适当的防护器具,包括软质护膝、护肘等,但是不得穿着容易造成伤害的防护器具。
第十二条队员在上场比赛时不得携带容易造成伤害的物品,如手表、钥匙,各种挂件等
第十三条队员在上场比赛时,必须将上衣裸塞在短裤内。
第二节领队
第十四条,各队领队在场上必须负责约束本系队员和观众.
第十五条,在本队比赛时,领队必须携带参赛证到比赛现场,领队不到场或无证件,该队不得上场参加比赛,遇特殊情况,领队不能到场,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赛事组委会,经赛事组委会批准,出具证明,可以由其他人暂时代替领队行使职权,并具有领队的责任,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三节球队
第十六条 球队所有人员(包括领队、队员、观众)必须遵守国际足联最新的《足球竞赛规则》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尊重裁判员和对方队员,不应该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进行以下处理:
1、如果某队队员在比赛中有连续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如辱骂对方球员、本方球员、裁判员,向对方球员或裁判员吐唾沫,将对该名球员处以禁赛,如全队多名队员(4人以上)都出现类似情况,将对球队处以扣除联赛积分1至4分的处罚并向球队出示红黄牌.
2、如果某队队员在比赛中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如殴打对方或本方球员、裁判员,对该名球员处以禁赛。如球队多名球员参与,则取消该队比赛资格,该队在联赛未来比赛均以0:3记。(当场比赛亦记0:3)
3、今后比赛中,以累计3张黄牌或单场1张红牌(两张黄牌)停赛一场
第六章裁判员
第十七条 本次赛事采取国际足联要求的常规裁判组织形式,每场比赛设裁判员四人,其中主裁判一人,助理裁判员二人,比赛监督(即替补裁判员)一人。
第十八条 比赛监督的职责:
1、比赛监督要在比赛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做好准备,让双方领队填写表格,登记上场队员名单。
2、比赛监督要检查双方领队及上场队员的证件,并保留到全场比赛结束,在比赛结束后,领队和队长签字后交还各队领队。无证件的球员不允许上场比赛。
3、比赛监督要配合另外三名裁判员检查双方队员装备。
4、比赛监督要认真填写表格记录替补情况、进球情况、红黄牌的情况,在比赛后交组委会;另外,遇特殊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交给组委会,以便进行处理。
5、比赛监督要和第一助理裁判员配合,完成替补过程。
第十九条 裁判员职责:
1、裁判员要严格执行规则,不感情用事,徇私舞弊。
2、裁判员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场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控制好场上的局势,不要受双方队员的影响。
3、在比赛开始前,裁判员要协助比赛监督进行队员的登记和证件检查工作。
4、在比赛开始前,裁判员要检查上场队员的装备。
5、如果比赛中有需要说明的情况,裁判员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将书面材料交联赛组委会裁判委员会,由裁判委员会转送仲裁委员会。
6、裁判员必须对每张红牌都要以书面形式说明。
第二十条 本次比赛采用国际足联最新标准11人制足球比赛规则。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本次比赛的裁判员由本次大赛组委会负责聘请或指派。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如有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一律从速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比赛当场具有最高权威性,裁判有权对被认为干扰了比赛的任何人提出警告,直至罚令出场。
第二十四条 比赛监督将监督比赛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有关执法的问题可向组委会进行咨询。
第七章比赛
第二十六条 比赛时间:上、下半场各40分钟,中场休息10分钟.比赛时间由主裁判控制,队员及领队不得向裁判员询问比赛时间。
第二十七条 成绩记录方法:
1、比赛采用国际通行的"三分制"积分方法。
A、在80分钟内战胜对手,得3分;
B、在80分钟内负于对手,得0分;
C、在80分钟内,比赛双方战平,双方各得1分。
D、最后排名按积分高低排列.如果两队积分相同,则首先看两队比赛的净胜球,净胜球多的一队名次列前、若净胜球相同,则看两队比赛的进球数,进球数多的一队列前;如果两队进球数相同,则两队进行一场补赛,若补赛两队打平则进行点球决胜负。
2、如果参赛双方中一方弃权,则记按时出席方3:0取胜,得3 分。弃权方扣3分
3、如果参赛双方均未按时到场则取消比赛,双方均记0:3负,各积0分。
4、若由于特殊情况,比赛在80分钟内被裁判终止,由组委会决定如何处理该场比赛(如重赛、判负、取消等)。
第二十八条 在比赛时,领队和参赛队员应携带证件提前20分钟到达场地,填写表格,登记上场队员和替补队员名单,并交验证件。
第二十九条 规定开赛时间过后15分钟,一方领队未到场或队员不足7人,则按无故弃权处理。
第三十条 每场比赛中换人限5次以内。换下的队员不能再换上参加比赛。
第八章申诉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 如果对比赛过程有异议,应由领队在比赛结束后向比赛监督提出口头申诉,并在48小时内向组委会提出书面仲裁要求(在仲裁要求中必须叙述比赛时的情况),并由领队本人上交组委会。组委会会在72小时内由仲裁委员会开会表决做出裁决。有关裁判员的申诉,组委会不予受理;但是各队可以对裁判员的执法进行情况反映(必须以文字形式),由裁判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内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比赛监督在接到领队的口头申诉要求后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交送组委会。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比赛监督的报告和领队的书面申诉要求是组委会作出最终裁决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组委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上诉。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一节奖 励
第三十五条 奖罚制度:联赛设冠军、亚军、季军、金靴奖(最佳射手奖)、金球奖(最佳球员奖)、公平竞赛奖,最佳裁判奖.
第二节惩 罚
第三十六条 各队必须按秩序册上规定的时间到场参加比赛.
在规定开赛时间已到但能够上场队员仍不足7人的队伍以该场弃权记,扣除全队押金700元。若无特殊情况弃权的队伍,弃权一场扣三分,弃权三场取消联赛资格。比赛的另外一方的三分。若双方同时弃权。则两队各扣三分
第三十七条 如果参赛队的领队,在以领队身份的情况下受到裁判员黄牌警告,每张黄牌处以100元罚金。如果领队受到裁判员红牌处罚,每张红牌处以200元罚金。因在一场比赛中连续得到裁判两张黄牌而取得红牌并被罚下的领队,罚金仍为200元。
第三十八条 若比赛开始及结束后裁判员或组委会发现某队上场队员不具备参赛资格(关于参赛资格的说明详见竞赛规程第三章参赛要求),则该场比赛判该队0 : 3负,并扣除押金500元,同时取消违规队员继续参加本次比赛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比赛过程中,所有球队人员(包括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教练、领队以及啦啦队)必须绝对服从临场裁判员的判罚和尊重对方球队人员,比赛中的技术问题、队员资格纠纷由组委会和各队领队协商解决。如有因对裁判员判罚不满或对对方球队人员行为恶劣的情况,裁判员可以对其出示黄牌。如有因上述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的情况,裁判员可以对其出示红牌。对裁判有不文明行为的个人其相关球队将受到扣除押金以及组委会的纪律批评。
第四十条 对于在比赛中有暴力或不文明行为(殴打、辱骂本方或对方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除被红牌罚下停赛一场外,根据情节,由组委会处以追加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并扣除全部押金。
第四十一条 在比赛中得到红牌的队员、领队,将处以停赛一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裁判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裁判将处以内部停赛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所有处罚决定均由仲裁委员会开会表决,并由组委会作出最后决定。
注:组委会保留本届联赛的最终解释权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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