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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足球协会章程


 
 
 
太仓市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太仓市足球协会,简称为:太仓足协。英文名称为:Taicang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TC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太仓足球协会是江苏省太仓市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太仓足球协会是太仓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太仓体育局、太仓体育总会和太仓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太仓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太仓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太仓参与国内、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宣传足球运动,推动足球运动在我市的持续发展;
  三、团结全市足球爱好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太仓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单位、球队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交流,增进与各个地区足球协会、球队和足球爱好者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协会住所:太仓足球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太仓市滨河路168-4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推广足球运动,组织群众(青少年)参加各项足球运动,推动本地区足球事业的发展;
  二、主办和承办各种足球竞赛和培训活动;
  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足球项目的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评定工作;
2、负责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管理,并通过选拔组队参加国内外各类足球竞赛活动;
3、对辖区内举行的足球竞赛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四、负责与国内、外城市、地区足球协会(总会)的联络、交往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五、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解决活动经费。
六、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凡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协会章程的各区、行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职业)业余球队以及足球学校(培训中心),经自愿申请、批准注册可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活动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经理事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单位”。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一)按本协会章程吸收的会员单位在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我市参加有计划、有系统的业余和半专业层次训练(工作)的人员以及在该协会组织机构工作的人员自然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二)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参加太仓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八、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单位权益,支持单位工作,为加强单位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注册费及其他费用;
  十、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单位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单位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单位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单位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单位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太仓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书面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理事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单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理事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单位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个人会员为列席代表。
  三、各会员单位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单位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单位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四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秘书长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理事可书面授权非理事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市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常务理事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足球赛事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安保工作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理事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八、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十、球队在足球赛事委员会注册。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兴奋剂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单位及其所属或注册球队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有决定。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球队,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罚款;
  四、 停赛;
  五、 禁赛;
  六、 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 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 扣分;
  九、 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 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 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 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 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 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 降级;
  十六、 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 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账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单位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球队
  第四十四条 球队的性质
  球队是在本会会员单位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业余联赛,以娱乐健身,提高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四十五条 球队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联赛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球队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树立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支持各级市队;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六、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七、按时缴纳会费;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球队的管理
  一、球队组织必须获得本会会员单位承认,并在其注册,且隶属于会员单位。球队必须接受所属的本会会员单位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员单位的章程应明确球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球队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本球队所属的本会会员单位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球队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球队、拥有一家以上球队的股权或对一家以上球队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第九章赛事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八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为太仓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会员单位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
  四、本会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会员单位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球队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四十九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市各级正式比赛、市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中国足协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单位所属各球队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单位球队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单位球队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球队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单位管理。
  四、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会员单位或球队联合体。
  第五十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单位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单位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单位的业余球队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单位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单位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单位的业余球队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球队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第五十一条 比赛资格
  一、被暂停比赛资格的球队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单位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五十二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 会员单位注册
  一、会员单位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单位应是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门负责人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单位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单位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单位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四条 球队注册
  一、球队在所属的本会会员单位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球队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单位注册,并由会员单位向本会备案。
  二、球队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
  三、球队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单位有权取消该球队参加比赛的资格。
  四、球队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球队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五条 教练员注册
  一、业余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单位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单位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本职工作。
  五、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
  一、业余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单位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单位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球队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业余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七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省足协初审注册,并报中国足协注册。
  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省足协注册,报中国足协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方足协注册,报省足协和中国足协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规定
  一、本会会员单位、注册球队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太仓足协其会员单位和球队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太仓足协理事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太仓足协及其它会员单位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太仓足协理事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本会规定
  一、会员单位、注册球队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单位、会员球队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理事会申诉,理事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会员单位和联赛组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五、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英语是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十一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六月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三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足球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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